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,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
北京车辆报废如下:
目前我公司主要有2013黄标车、
北京汽车报废、北京汽车报废补贴、北京报废汽车回收、黄标车补贴的方面的业务,以下情况应该进行报废:
1,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车)、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;重、中载型货车(含越野车)累计行驶40万公里;特大、大、中、轻、微型客车(含越野车)、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;其它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。
2,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车),带拖挂的载货汽车、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,其它车辆使用10年;
3,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,无法修复的;
4,车型淘汰,已无配件来源的;
5,汽车经长期使用,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%的;
6,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;
7,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,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。
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车)外,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、货车辆,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查,性能符合规定的,可延缓报废,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。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,都需按公安部增加检验次数,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就当强制进行
北京车辆报废。
北京车辆报废,北京汽车报废,北京车辆报废标准,北京机动车报废,电话010-56017885